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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50016-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(2018年版)
2018第35号
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局部修订的公告
现批准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—2014局
部修订的条文,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5.1.3A、
5.4.4 (1、2、3、4)、5.4.4B、5.5.8、5.5.13、5.5.15、
5.5.17、6.2.2、6.7.4A、7.3.1、7.3.5 (2、3、4)、8.2.1、
8.3.4、8.4.1、10.1.5、10.3.2、11.0.4、11.0.7 (2、3、4)
条(款)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。
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
(www.mohurd.gov.cn)公开,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
建设标准化》刊物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
1 厂房;
2 仓库;
3 民用建筑;
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
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
6 可燃材料堆场;
7 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气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,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,宜从其规定。
1 总 则
2 术语、符号
3 厂房和仓库
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、气体储罐
5 民用建筑
6 建筑构造
7 灭火救援设施
8 消防设施的设置
9 供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
10 电 气
11 木结构建筑
12 城市交通隧道
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
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
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
本规范用词说明
引用标准名录
附:条文说明
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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